反貪關卿何事?

如果你是香港電視劇的劇迷,恐怕沒有人不知道廉政公署或ICAC這些名詞,但是若你要不諳馬來文或英文的華人觀眾說出本地是否有廉政公署,甚至ACA是什麼時,恐怕說不出一個所以然。

香江一個政府單位可以越洋滲透效應,確是不尋常;相對地若是本地人要舉報一宗貪污案件時,應該如何舉報?看來本地人會毫無頭緒,甚至會嗤之以鼻認為投報是沒有任何幫助的,更不要讓自己惹麻煩。

這種息事寧人的心態背後,其實是我們對反貪倡廉的意識不成熟,更是法理社會的蒼白。

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在本週吁請反貪者應舉證投報,而前首相敦馬哈迪醫生則馬上呼應:不會有人自動挺身舉證,更暗稱許多人都是掩耳盜鈴地反貪。

你說某人貪污、舞弊不當,你就得有證據,就是「你主張,你舉證」的範例,吹哨人還得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是無中生有,甚至自討苦吃;有時被指責者甚至會惡人先告狀地挑釁:「有證據就來告我」。

但往往是舉報人只掌握間接證據,或是一些線索,但這些蛛絲馬跡卻被無法成為證據時,貪污者仍可橫行貪腐下去。

這也往往成為反貪失效時,有關當局推諉責任的最佳辭令:因為證據不足,甚至推塞責任聲稱舉報者是無的放矢。

假若舉報者確是捕風捉影來胡亂指責,對當事人會不公平;但如果舉報者所言一切屬真,卻因舉證不足,無法立案,恐怕這就成了犧牲公義的漏洞。

但事實上,為何不能倒置舉證責任?譬如在特定情況下,被控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我們現在看到貪污和受賄的議論,都是根據現象來猜測來人云亦云,也沒有立案的直接證據,當事人為避免越描越黑而迂迴逃避,傳言卻越來越盛,但沒有人知道執法當局是否有在辦事肅貪。

即使殺雞儆猴來反貪,我們也沒有看到當局祭出多少隻「雞」,之前我們聽到當局緝貪時是要抓大魚或小魚,都沉在海底裡不見蹤跡了。

曾幾何時,巫統在痛心疾首金錢政治時,但反貪污局連涉足巫統調查的權限也沒有,只因為金漪F治為「家事」,馬哈迪揭發曾有一名部長曾受反貪局調查後卻不了了之,是否又因「全是家事,關卿何事」而沒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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