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一個空洞字眼


自26歲就開始脫離回教的婦女麗娜喬伊在昨日的聯邦法院敗訴,無法刪去在身份證上的「回教」字眼,判決結果是只有回教法庭能審理回教事務,包括脫離回教。如此判決影響深遠,其首就是會作為判案先例,成為日后判例的參考基石,事實上目前已有至少3件審理中的注目案件或會受到影響。

而一個不曾露面的女人興訟法庭后有多大的影響力?僅看昨天聞判前逾300名回教徒聚首在司法宮、海外媒體蜂擁採訪的現場反應就得以知道,更驚訝的是網絡上至少有93萬篇相關的文章提及麗娜喬伊。

麗娜喬伊不是第一個脫離回教的大馬人。在去年1月,森美蘭的一名89歲華裔老婦娘惹達希爾獲准成為非回教徒,然而這項准令遲到69年,法庭判決時她已不在人世,但至少能以佛教儀式殯葬。而美國廣播電視台在去年杪更報導一名名為瑪麗雅的基督徒脫離回教后,秘密地在大馬生活。

事實上,脫離回教涉及種族與宗教的敏感地帶,撼動馬來社會之余,更能改寫大馬的政治生態。姑且不論30日集體在司法宮外祈禱的回教徒,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魯斯在宣讀判詞時,罕有地以馬來文宣讀,而只有東馬大法官李察馬蘭尊以英語判詞成文,另一層微妙的意義就呼之欲出。

然而,李察法官的判詞中有幾點值得關注,第一,公共機構的政策必須以公眾利益為依歸,第二,公共機構的合理政策及行政權應以聯邦憲法為基準,第三則是回教法庭的權限如何界定?為何國民登記局身為一個為民服務的政府機關也投鼠忌器、自綁腳鐐?

回教法庭只是專屬審理回教法與回教徒事務,照理是處于民事法庭之下,同時即使是判刑時只能判決不超過3年監禁、不超過5000令吉及最多6鞭,到底回教法庭有多大權限?回教法庭是否有權限審理非回教徒的案件?而國民登記局是否需要聽命于區區的回教法庭?

無論如何,回教徒律師公會發言梅利堅已透露,森美蘭回教法庭已允許16個回教徒轉換宗教,這或許成為麗娜喬伊的下一個司法出路。但目前為止,這宗判例告訴大馬人,在法律上一個回教徒要轉換宗教並不容易,然而最基本的宏觀想法,在憲法下人民是否享有信念、選擇與思想表達的自由?難道宗教自由在聯邦憲法下只是一個空洞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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