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joy for Lina Joy



Lina Joy敗訴的案件已轟動國際,昨日在2對1的情況下被聯邦法院駁回,必須在回教法庭獲准脫離回教后,才能進一步到國民登記局來申請刪除「Islam」的字眼。

目前她要尋求法律途徑的機會已完全滅絕,但她其實可以先到森美蘭的回教法庭申請脫離回教。

昨日我審閱與翻譯整理在此案中唯一唱反調的東馬大法官(Richard Malanjum)的判詞,發覺大多數的英文報章並沒有明顯地highlight他的判詞內容,只是避重就輕地刊載。

我想,應該在這裡作一個記錄,我沒有辦法刊登整份判詞的英文本,但至少存有中文版來作參考。



(吉隆坡30日訊)批准麗娜喬伊上訴的東馬大法官拿督李察馬蘭尊,在判詞中砲轟國民登記局行事「自設腳鐐」之余,貫徹政策時更與憲法背道而馳。

他更強調,回教法庭有權審理叛依回教事宜,不意味著回教法庭也有權限來審判脫離回教,而任何法庭更不能「自我設定」地放棄運用憲法權利下所賦予的自由權。

他援引諸多先前判例,包括過去重量級法官如哈倫哈欣所作的判詞指稱,在詮釋回教法庭的權限時,以「意會」的方式來詮釋,是不健康的趨勢。

他在判詞中針對兩大問題範疇作裁決,第一是國民登記局是否有權力拒絕麗娜申請在身份證上除去「回教」字眼,第二則是回教法庭是否有權審理脫離回教事宜。

李察指出,國民登記局已濫用權力,特別是當上訴人呈上法定宣誓書時,該局仍然要求上訴人呈上聯邦直轄區回教法庭所發出的「脫離回教證書」,事實上國民登記局法令下並沒要求這份文件。

「國民登記局並沒有權限要求麗娜提呈文件證明她不是回教徒,反之只需證明她是一個基督徒;該局在作決定時,摻雜了與法律無關的考量。」

他說,該局要求麗娜提呈脫離回教證書不只不合法,而且是不合理。

「一些州屬已將脫離回教視為罪行,而要求麗娜提呈這份文件將慫恿她在回教法令下犯罪,這也是不合理。」

李察繼指,之前的判決中認為,脫離回教是涉及回教法律,而這並非落于國民登記局的管轄權限,而國民登記局無權管轄,但他覺得這說法不正確。

「這種說法等于說認同國民登記局要求上訴人提呈脫離回教宣誓書,事實上麗娜已遵守第4及第14條文(而不需再提呈脫離回教證書)。」

他認為,國民登記局實行其政策時與憲法相違,即是在聯邦憲法第11條文下的宗教自由,「一個被認為合理的政策可以抵觸憲法,在評斷一項政策是否合理之前,其憲法特性必須考量。」

他又說,他不同意國民登記局總監的說法,認為更改宗教的權限是落于回教法庭權限中,「我認為,脫離回教涉及非常複雜的憲法重要性問題。」

他強調,聯邦憲法第121(1A)條文只是讓回教法庭管轄自身權限的事務,而不包括詮釋憲法下的條文。

「在民事法庭提出來的課題,不應該放棄他們的憲法功能。憲法下的基本自由權議題,本質上就是憲法議題,只有民事法庭擁有權限決定。」

李察強調,一個公共機構擁有其部門政策,不過這些政策並不能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即使要實施這些政策時都應該擁有法定權力。

「行政權利不能用來達到不合法的目的,即使那是一個擁有良好意圖的政策。」

他又說,上訴庭的裁決已允許國民登記局在自設的「腳鐐」下,「放棄」本身的法定斟酌權。

他強調,登記局身為一個公共機構,是擁有權力作決定,而不必聽命于其他人。

他說,登記局身為一個公共機構的行政權不應「機械性」地運作,而應以個案處理,當公共利益浮現時,就應脫離其政策行事。

他繼稱,麗娜屢次通過櫃檯申請刪改回教字眼被拒,就是「機械性地處事」。「國民登記局沒有給麗娜機會辯白,是根本沒有伸張正義之舉,而且是程序不對。」

轉載自《東方日報》31-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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