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童案小懲戒 早有先例

前言:我一邊寫這則新聞,一邊思考這幾點,但已成為題外話。

1.與12、13歲的女童談戀愛,這是什麼戀愛?男方是孌童嗎?
2.什麼是判得輕?什麼是判得重?
3.按捺不住的快感幾分鐘,穿上褲子後就是坐牢打鞭,是否值得?
4.總檢察署中其實是有公佈受害者的真實姓名與身份證(甚至是稚嫩得只有報生紙號碼),對受害者不敬。
5.構成強姦罪的成份很嚴謹,要入罪有許多漏洞
6.口交等非自然性交的罪行,治罪會比強姦罪來得輕,但對受害者而言,都是傷害。

最後:父親強姦女兒的案情更恐怖,你從未想像有這麼多禽獸父親──這只是冰山一角帶到法庭而已。







原文刊於:http://ow.ly/dmEkx

報導:陳富雄

(吉隆坡30日訊)「法定強姦」被告只判簽保守行過輕?即使當前司法公義輿論滔天,此等案件並非首宗,而大馬法庭曾判處不少類似判例,即使少年與女童發生性行為,只是小懲沒牢災。

相對地,即使是一對男女兩情相悅而發生性行為,也因女方是年僅14歲,被告甚至可被判坐牢10年及捱鞭。而且案情顯示,不少案件事發時僅有數分鐘,但男方就需為此付代價。

根據大馬總檢察署網站資料刊載的法庭官司記錄,不少抵觸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卻被定罪的案情中,未成年的受害者比比皆是,有者甚至只有13歲。

更駭然的是,不少是父親強姦女兒的性侵犯案,法庭往往會重判對此等被告。

但一宗強姦案發生帶上法庭後,判案結果若治罪後是小懲大戒,或是免罪、無罪到形同如今掀起「刑罰不當」的輿論,法律是否適用得當,皆備受爭議。

隨著保齡球手諾阿菲祖強姦女童,因前途明亮而「免罪」只被判守行簽保掀爭議;坊間認為,只要原告是女童或未成年少女,即是強姦罪。前首相女兒瑪麗娜更反問:1個12歲的女童怎麼會說「不」?

●兩情相悅也會被重判
據觀察,被定罪的強姦案案情顯示,受害者與被告是情侶關係,在發生性關係時是你情我願。但大馬法律已闡明,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女方是否同意,皆已抵觸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強姦罪名。

但在這系列的案件記錄中,基於案情各不同,法庭在判案時如何酌量皆沒有記錄,以致無法推斷法官的判案理據是否合理。

●求情悔過即送感化院
但目前至少有3宗案件男被告是獲得「從寬」發落。例如在去年6月15日,亞庇推事庭判處一名強姦14歲的少女的男被告守行3年,由家長簽保5000令吉;如果無法繳保則入獄5年。案情顯示這名女童是通過面子書認識被告,之後受邀到被告家裡過夜,被告遭性侵2次。

另一宗案件則是去年6月29日在瓜登地庭判處,被告祖基菲里依斯邁強姦1名13歲女童時已18歲,他認罪後求情稱:他是初犯、是一名即中二起即輟學的貧戶、自稱不會再重犯。

之後,法庭即判被告送入亨利葛尼感化院至21歲。法庭記錄寫到:對一名少年被告而言,此刑罰已足,感化院可讓他日後成才。

●女童性侵時昏迷,被告無罪
除了法庭判案各異,更需視證據是否確鑿、控方舉證來佐證強姦罪行發生,但也有強姦罪名無法入罪的判例。

例如今年3月12日,雙溪大年法庭判處一名強姦案被告法茲希,強姦1名12歲的女童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原因是無法證明被告有插入陽具。

該案發生在一座油棕園,被告誘逼女童驅摩哆到一座油棕園時,女童嘗試逃跑但被告捉回時,被告一掌摑至她昏迷。女童醒來後發覺自己半裸,而且被告已穿好衣服,直認不諱已性侵她。

案情寫明,由於女童「已失去知覺」而無法入罪,但女童案發後內褲血跡斑斑、面部浮腫。案到最後控方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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