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華的雞姦疑案迄今只能說是「戲劇性」,與10年前驚天動地的境遇是煙火相望。即然是戲劇性,事態的本質是誇張、大起大落與荒謬,形同大馬惡質政治的表象。荒謬到出動蒙臉特警、荷槍實彈來扣捕、押送安華,你不禁會想怎麼安華犯了罪大惡極的罪行嗎?難道他危害到公眾安全嗎?
究其實,個人性行為有損及公眾利益嗎?十年前安華入獄,內情猶如一場空難後的黑盒子,怎樣也打不開;但大馬的司法、執法制度確是陷入一場災難。同時,十年前「雞姦」、「肛交」等的字眼從禁忌成為無處不見的報章標題,10年後我國的政治遊戲還是要與「肛門」扯上關係,附含著大馬政治仍然走不上正道的寓意。然而,我們對法理的了解是否有加深?特別是10年光景裡纏繞著安華的377條文?
賽夫也該有罪嗎?
刑事法典第377條文其實是指「獸交」。而經過修訂後,已增添A至E的條款,整個條文就是圍繞著「異常的性交行為」,如口交與肛交就是犯法,要挨鞭坐牢,也是刑罪化。不過,377條文B條款有注明「自愿性」進行這種性交行為,而C條款則闡明「脅迫」發生口交或肛交。所以,前部長口交引爆的黃碟風波其實已觸犯377B條文,但沒人要追究;反而現在只有一個23歲的小伙子宣稱被安華雞姦,則是片面之詞,但證據是否確鑿?
如果肛交行為確實發生了,那麼賽夫布卡里是否會被控?如果他是自愿性肛交,他也觸犯法律,理應要繩之以法。別忘記十年前被指「自愿性」與安華肛交的「受害者」,包括其幕僚慕納瓦、義弟蘇瑪也在肛交罪名下被控定罪(後來兩人皆披露是屈打成招),而安華前司機阿茲占則沒被入罪,因為他聲稱是被逼的。
迄今賽夫的報案書內情不詳,警方的調查也神秘兮兮。我們只從媒體繪聲繪影的報導中被告知,賽夫被雞姦8次,還一度想要輕生;這只讓我們猜想到賽夫可能是被脅迫而逼于無奈就範,那他就可以逃過377B條文指控。只是當他以勝利者的姿勢高姿態亮相,你很想像他就是被姦8次的「受害者」。人民就聯想:即使肛交是煞有其事,那是否是你情我愿?
警方已言明是援引377C條文來調查安華,那如何蒐證指證「8次」都是非自愿的雞姦?如果到最後賽夫是捏造指控,他也更應被控。其實這宗疑案還未訴諸法庭,已落在民間法庭中經過一輪又一輪的臆測與審判,因為眼睛就是證據,記憶就是判例。許多人都說如今的翻版指控儼然是「幻覺記憶」,但怎麼說十年前的枉法濫權、社會失序的陰影還是烙印太深、讓人驚懼萬分,否則為何安華週三被捕時,坊間成了驚弓之鳥擔心示威又再發生?
十年前後的差別
只是十年前後是否有差別?十年前安華身陷囹圄讓馬來社會反彈太大,登州政權在翌年大選變天,整個大馬政治生態也因烈火莫熄與公正黨的誕生而改寫。十年後如果這種隻手遮天、濫用法紀的舊事重演,恐怕是另一輪大馬社會的撕裂,對司法、警隊等機關的信仰再度崩潰。
安華被扣一天後又暫時釋放,其實滲透出無比懸念,也反映出有關當局再也不能粗線條對付,而改用懷柔的政治手段來應付,是顧忌到安華風波引起的負面效應,特別是政治沖擊、社會的穩定、政府司法與執法機構的考驗。這也是今非昔比的一個對照。
十年後人民還會輕易相信、順從有關當局聲稱「雞姦」有發生嗎?網絡、手機短訊等無遠弗屆的傳播效應,已將話語權重歸民眾,現在應是理性抬頭的時刻。在認真地思辯、關注著安華事件的演變,會比街頭聚集示威來得好。但是,我會更擔心這種形似惡質的政治人物明爭暗斗,會挾著民眾權益當「人質」。試想如果有關當局以「聽說有大集會」之由動輒就封路而大塞車,那麼除了咆哮以外,我們可真望天打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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