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卯榫的拼塊

14歲少年阿米魯拉希遭警察槍殺案在大鬧一週后,爭議已白熱化。內政部所謂的「秉公調查」方案,就是成立一個8人小組──原 來只是監督警方對命案的調查報告,另一個較為重要的任務,則是檢討警方在開槍守則。



這個小組並非皇家調查委員會,在層次上稍矮了一級,即使擲地有聲的陣容組成,但礙于權限所限,最終是否能成大器?如果細研其職權範圍(Terms of Reference),即可反映出這小組的結構相當鬆散,權責確立,但仍模稜閃爍,特別是在確立標準後,如何評估成效、糾正偏差?



總的來說,這小組的成立給我的感覺是:形同一塊拼圖中,無法卯榫的拼塊零片,不只格格不入,而且是多餘出來的拼塊。

●只是一個提醒鬧鐘?



為什麼?因為所謂的透明、公平、及時監督,其實就是形同審計警方作為執法單位的功效。追蹤考核警方對命案的調查進展,白話 一些的說法是:形同一個鬧鐘般具提醒功能──叮囑別拖泥帶水來查案云云,那麼當案件及時調查完畢,交至總檢察署,那監督小 組就功成身退了吧!那只是速度方面的監控。



即使要監察警方的調查是透明、公平的,那是對警方在調查成效的品質審計。其實到最後總檢察署決定對被告採取什麼提控行動後案件就訴諸法庭了,公平與否,應交由法庭審理,是否公平蒐證,在呈堂證供時就可以反證檢驗。

控方若無法對被告入罪,可能是執法的警方在蒐證不力,無法與控方相輔相成,這是司法環節的功能,監督小組是否能介入干預?

●卡在中間:行政越權、執法單位被削權



因此,從執法到司法過程,這小組就卡在中間,只能從旁地「監察」,其意義形同多了一層的「行政手段」。

事實上,其存在除了是予人畸形感的贅肉,也是毫無意義的。而阿米魯拉希家屬的代表律師卡巴星也質疑,這8人小組憑什麼法律理據去傳召證人,憑聽證會法令嗎?憑刑事程序法典之下的任何條文嗎?

我感到奇怪的是,為何總檢察長到現在還未說話來解釋一下如斯奇特的小組,這對警方來說是干預查案,也是削減警方的權限,而且警方還需要在案件調查完畢後,先將報告交給8人小組來過目,這種佔在總檢察長前頭的做法,對總檢察長而言是否也是削權?

事實上,8人小組插一隻手進去,對警方而言,儼然就是給了一個下馬威,而且形同摑了警方的一個耳光。

然而詭異的是,你僅看全國警察總長慕沙聲稱「警方愿意配合」的說詞,如此高的配合度,其實如同唱雙簧般附和,更突顯出這個監督小組的作秀味道。而內政部並沒有清楚交代到其法律條文問題,明顯地是為了平息公憤,才加插一個小組意味著政府非常關注此命案。

說到底,這也一再反映出在民主制三權分立下,行政權(即政府)的權限再次凌駕在執法(警方、總檢察長)、司法(法庭)之上,整個小組的成立凸顯出如此荒謬的怪象。

●檢討警方怎樣開槍:但警方會否從善如流?



但另外最關鍵的是,小組另有一個功能:審核警方的開槍標準作業手法(SOP),什麼情況下才能開槍、不會濫用權力奪命、如何能保障人權,這才是此宗命案的爭議點。

然而,副內長的說法是監督小組最終只能作推荐方案來改進。那麼,警方是否採納方案來糾正偏差,卻是另一回事。



別忘記2005年的警方改革皇家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出現125項推荐方案,但7項最核心的方案遭警方與內政部以三言兩語打 發了胎死腹中,其他方案是否又如期、達標執行?因此,事實上最需要監督的,才是皇委會的成效。



偏偏該皇委會並沒有觸及檢討開槍守則。根據吉隆坡刑事調查組主任辜振華的說法,這份守則是限制性的內部文件,僅是行政文件,而非公諸于世。

●攸關公眾利益,卻是鎮山大權
那為什麼一份攸關人命、涉及公眾利益的文件被變成「行政文件」而已?難道這秘法一旦公開于世,警方擔心公眾鑽法律漏洞,無法控制公共秩序?難道這是警方用來收伏、駕馭公眾的鎮山大權?



若說一沙一世界,相對之下,阿米魯命案案情並不複雜,破案是指日可待,如今只是看被告幾時被提控等。但過去許多無頭公案、在警方或反貪會扣留猝死謎案 (如趙明福命案)等,是否也需要成立類似的「8人小組」去監督?



那我們要多少個監督警察小組?是否是每宗冤案都要經過大鬧後,才巧立名目設立各類的小組?

但大馬警察制度的良風善政、執法單位是否有法治精神才是永遠失落的一塊拼塊零片,否則我們不需要如此無謂、劣質與沒有法理精神的政治公關手段,去亡羊補牢之餘,還想到要如何裝飾櫥窗、去粉飾太平。





(此文為修改後加長的專欄文章,原文刊于《東方日報》,「東方群英會」,20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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