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小組並非皇家調查委員會,在層次上稍矮了一級,
總的來說,這小組的成立給我的感覺是:形同一塊拼圖中,
●只是一個提醒鬧鐘?
為什麼?因為所謂的透明、公平、及時監督,
即使要監察警方的調查是透明、公平的,
控方若無法對被告入罪,
●卡在中間:行政越權、執法單位被削權
因此,從執法到司法過程,這小組就卡在中間,只能從旁地「監察」
事實上,其存在除了是予人畸形感的贅肉,也是毫無意義的。而阿米魯拉希家屬的代表律師卡巴星也質疑,這8人小組憑什麼法律理據去傳召證人,憑聽證會法令嗎?憑刑事程序法典之下的任何條文嗎?
我感到奇怪的是,為何總檢察長到現在還未說話來解釋一下如斯奇特的小組,這對警方來說是干預查案,也是削減警方的權限,而且警方還需要在案件調查完畢後,先將報告交給8人小組來過目,這種佔在總檢察長前頭的做法,對總檢察長而言是否也是削權?
事實上,8人小組插一隻手進去,對警方而言,
然而詭異的是,你僅看全國警察總長慕沙聲稱「警方愿意配合」的說詞,如此高的配合度,其實如同唱雙簧般附和,更突顯出這個監督小組的作秀味道。而內政部並沒有清楚交代到其法律條文問題,明顯地是為了平息公憤,才加插一個小組意味著政府非常關注此命案。
說到底,這也一再反映出在民主制三權分立下,行政權(即政府)的權限再次凌駕在執法(警方、總檢察長)、司法(法庭)之上,整個小組的成立凸顯出如此荒謬的怪象。
●檢討警方怎樣開槍:但警方會否從善如流?
但另外最關鍵的是,小組另有一個功能:審核警方的開槍標準作業手法(
然而,
別忘記2005年的警方改革皇家調查委員會成立後,
偏偏該皇委會並沒有觸及檢討開槍守則。
●攸關公眾利益,卻是鎮山大權
那為什麼一份攸關人命、涉及公眾利益的文件被變成「行政文件」
若說一沙一世界,相對之下,阿米魯命案案情並不複雜,
那我們要多少個監督警察小組?是否是每宗冤案都要經過大鬧後,才巧立名目設立各類的小組?
但大馬警察制度的良風善政、
(此文為修改後加長的專欄文章,原文刊于《東方日報》,「東方群英會」,20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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